首先,电信
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显著区别在于侵害的权益范围有所差异,前者侵犯的乃是两种权益的结合——既包括受害者的
私人财产权,又涵盖了互联网社会中的稳定性。具体表现如下:第一,
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换言之,即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欺诈行为时,并非特意选定诈骗对象,而是采取随机、随意的方式,因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许是他们自身都无法预见或者掌控的。第二,则是利用电信网络作为其
违法犯罪的主要平台。这是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另一个明显的形式特点。由于电信网络具备无限时空的特点,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可以借助该渠道进行交流,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成为一种典型的"点对面式"诈骗模式。
为了准确地判定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我们需要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针对不特定群体发送欺骗性质的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导致被告人成功获取财富的决定性因素究竟是哪种行为手段。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手段行为同时违反了
刑法规定的多项罪行,那么在没有明文规定
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则应该将其视为
牵连犯,根据
情节严重程度,从最严重的犯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