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制度,有权实施
强制拆迁行为的专门机构乃是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内部的房屋管理部门。
此项强制拆除行为的权力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则可依法责成规划、土地、建设以及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
在此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不再对该类案件进行执行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