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身负
盗窃、侵占、诈骗等
刑事案件嫌疑的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属乃至
辩护律师都享有申请更改其
强制措施的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时应在三个自然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拒绝更改强制措施,该机构则需向申请人做出相应澄清,并详细列明拒绝的缘由。
而关于“
取保候审”这一概念,指的是有关部门对
刑事被告采取一种非
拘留性质的临时留置程序。
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且病情严重、正在孕期或是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性罪犯以及
刑罚轻微者,皆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