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名贷款的合同属于有效契约范畴,且依据契约相对方选择性的原则,应当由作为名义
借款人的一方来肩负还款责任。
在此方面,所提及的“契约相对方选择性”意指契约仅在缔约双方之间发挥着
法律效力,而不适用于对于
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的约束力。
这项原则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点:
主体相对方、内容相对方和责任相对方。
站在名义借款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必须深入思考借用他人名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与损失,如
逾期贷款引发的个人信用纪录等。
因此,他们不宜轻易地同意他人借用其名义进行非法借款活动。
一旦此类事情已经发生,他们应尽快采取合法的法律救济措施,以防止并规避陷入“名义借款”却需要背负偿还真实借款的严重法律风险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