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大部分案件都能够立即进行
立案程序;而对于那些当场无法做出明确
立案决定的案件,将会在此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十五天或者三十天里面进行最终的决定。其次,我国人
民法院对所有依法应受其规范的
一审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
自诉案件,实施了立案登记制度。当接收到任何形式的
起诉或
自诉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有诉状全部接收,并向提交者开具书面证明文件,同时标明收到时间。只要这些诉状及相关资料满足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便会当即正式立案。反之,如果申请不合乎
法规要求,人民法院则需给出明确的解释。若原告或者自诉方
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人民法院需要向他们提供一次性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修改补充。在他们进行相应的修正之后,法院再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对于这部分人士,法院会在从收到他们补充的材料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审查期。如果在设定的期限内,他们还未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正,法院有权直接将诉状退回,纪录在案;但是,如果任何一方仍然决定继续提起
诉讼或自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不予受理或立案的决定。在经过充分的修改和补充之后,若诉状及相关资料依然未能达到法定标准,法院有权作出不予受理或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
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