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
购房合同及相应的
补充协议并未同时签署。在实践中,主合同与补充合同通常并非同日制订,而是存在一定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主合同的订立时间往往早于补充合同。因此,补充合同的出现具有其特定的时间规律,即是主合同的必然延续或辅助形式,为主合同形成必要的支持性框架与内容增补。对于补充合同而言,其构成意义毫无疑问来自于主合同所提供的基础依托,没有主合同作为前提条件,补充合同就难以独立存在、生效履行,这正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存在的基本关联逻辑。《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