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严格遵守并维护婚姻双方主体的
婚前财产的安全无虞,即便是在婚后,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不得随意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唯有在得到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在婚内对此类财产进行重新约定分配。
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皆应被视为夫妻所共有:
(1)
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收益;
(3)受到
知识产权保护的收益来源;
(4)由遗产或
赠予行为获取的财产,但需遵循
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条款;
(5)一方凭借其
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投资回报收益;
(6)由男方及女方各自实际享受或者应该享受到的
住房补贴与
住房公积金;
(7)男方及女方各自实际获得或应有权利享有基本
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