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也可称为即兴遗言或临时
遗嘱,乃指遗嘱人在临危受命之际,以口头发声的方式阐述其对于财产的分配规划。
为了确保口头遗嘱具备
法律效力,需符合以下必备要素:首先,遗嘱人于做出决定之时必需出于危难之境地;
其次,在进行遗嘱宣明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无利害关系
证人为其见证;
最后,遗嘱人口述表达其对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