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约定没有明确
保证期限的
连带担保责任,应视为未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
保证期间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而
债权人与
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能达成共识或存在模糊表述时,则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