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所内是允许进行探视活动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除了国家
法定节假日之外,其他时间段都可以进行
探监活动。
然而,与囚犯见面的次数每个月不能超过一次,每次见面的时间不能超过半个小时,而且每次见面的
近亲人数不能超过三人。
只有被
判刑的囚犯的
家属及其
监护人才有资格行使探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但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