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因此其所承担的
债务无需进行分配处理。
然而,对于已经确立了
事实婚姻的夫妇而言,他们在
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将被视为一般性的
共同债务,但是在
共同财产未能足额抵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属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双方需要自行协商清偿方式。
若协商无果,则需提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