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由于
意外事件侵犯他人
民事权利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考量是否需要承担
侵权责任。
举例来说,假如该行为系因
紧急避险所致,那么则无需背负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伤害都可以免责。
依照我国《
民法典》之规定,无论何种危险源起于何处,只要因紧急避险而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均应该由引发险情的
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但倘若危险系天然因素导致,且紧急避险者已经做出妥善应对,则可给予恰当补偿。
然而,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如果紧急避险者所采取的措施欠妥或超过了确保自身安全所需的必要限度,从而导致了不应出现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者就有义务为由此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