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被关押于看守所中的人士提供换季衣物或日常生活用品方面,可依法进行,但不得夹带任何非法、危险、限制以及有碍安全管理的物品进入监区。
对于收缴来自
在押人员家属的各类药品,应该严格依照医院医师的处方批复,经过仔细核查确保未曾开启过之后,才可以由看守所的专职医务工作者负责保存及按时监督服侍在押人员按规定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
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