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五级伤残认定的标准:
社会交际方面存在匮乏现象;
繁重的工作需求必须得到明显地减轻;
活动范围仅仅局限于临近地区;
日常生活中的部分能力受到限制,有时可能会需要得到
监护人的协助。
所谓“残疾”,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遭受破坏或功能出现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完全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交等各方面能力的不同程度的降低甚至丧失。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
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
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5.1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