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医疗纠纷之际,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亲属,都享有在事故或事件不良影响发生后的一年内,向相关机构申请
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权力。
若患者不幸离世,其亲属应在尸体解剖检验报告单生成且存放后,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出关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需求。
值得留意的是,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申请权也在上述规定时间段内,按照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学分析团队执行。
对于涉及到医疗纠纷的各方
当事人,如对区、县或者医科大学等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有权于接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范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一步的鉴定。
如果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有疑虑,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直接诉诸人
民法院解决争议。
当医患双方在鉴定结论方面达成共识,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
倘若无法协商成功,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区、县或者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