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已有子嗣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隐瞒者并不能自由地选择撤回他们的婚姻。这种状况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导致婚姻撤销的情况。国内法明确指出,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婚姻才会宣告无效,并可据此向法院提出
撤销婚姻的申请:首先,两人之间存在严重的
重婚行为;其次,两个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违反了法律明令禁止的
结婚条件;再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法定结婚年龄;最后,如果其中一方处于被
胁迫的状态而自愿缔结的婚姻,那么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人
民法院申请撤回这段婚姻。还有就是,当一方身患
重大疾病,他/她应当在
结婚登记之前向另一方如实披露这些情况;然而,如果未能做到诚实相告,那么相对应的另一方也有权依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请求撤销这份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