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针对
债务责任方面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地指向了夫妻协商签署
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所明确的债务分配方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行为并不具备抗衡
债权人的效力。
交换意见后,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夫妻之间就其在
离婚协议中的
债务处理方式所达成的共识,仅在配偶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债主有权利以整个家庭作为共同被告,无暇顾及和谐的夫妻关系而争取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