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法定程序征用集体所有地产作为农村住房
拆迁所涉及的房屋补偿准则,由各省级行政区及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在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自行量身定制。
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内容如下:
首先,为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与折旧状况进行分类评估,参照每平米的价位来核算具体的房屋补偿费用。
其次,对以提供临时居住条件为目标的拆迁对象给予相应的周转补偿,按照房屋居住者的人数为基准,依据拆迁实施周期予以补助。
此外,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地方特色的
补偿政策。
在此基础之上,房屋拆迁的各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获得建设项目的合法审批文件;
其次是获取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书;
接下来是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然后是拟定科学合理的拆迁计划和详细的拆迁方案;
紧接着需要设立专项的拆迁资金账户;
随后申请并取得合法的拆迁许可证件;
接着发布具有
法律效力的拆迁公告;
紧接着会采取一定措施将房屋予以暂时停止使用;
最后,根据初始评估结果与拆迁方达成正式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和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同时,实施房屋的合法拆除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