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人存在着这样的错误认知:
只有当他们成功地从他人手中夺取到了金钱,才能被视为触犯了
抢劫罪。
然而,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抢劫罪并未对夺取的财物数额设定严格的上限。
只要
犯罪嫌疑人事先预备或实施了
抢劫行为,就必然符合抢劫罪的基本定义。
原因在于,抢劫罪强调的是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而非对受害者财产或
人身伤害程度的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任何以
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非法掠取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都将构成本罪,且没有明确的财物数量界限。
而且,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未能对受害者的人身财产造成实质性的损伤,亦不会影响到对抢劫罪的确立。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抢劫罪的判定依据并非仅仅局限于被盗取财产的价值大小,而是更重视侵害行为本身。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抢劫罪的定性与被盗财物的数额无关,任何实施抢劫行为所获取的财物,不论其金额大小,均构成抢劫罪,但在实际定罪
量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盗取的财物数额越大,无疑将会对最终的判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具体来说,抢劫数额达到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便可归类为“
数额巨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
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