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刑事拘留的问题,其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7天。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决定
拘留某位人士时,如果认为该人士需要进一步
逮捕以进行调查,他们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审查批准。
而在特殊情况下,此申请的审批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较为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整整三十日。
另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上述各类案件,公安机关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的逮捕行动。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审批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较为恶劣的
犯罪行为,整审批期限甚至可长达三十日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