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婚姻前的个人财物应被认定为夫妻特定一方在婚前所获得之私有财产。
若此等财产欲转变为“
夫妻共有财产”,则双方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同意。
同时,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不可因婚姻之持续行使而自动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