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贵司决定解除与我方所签署之
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特此明确以下事项:
根据相关
法规,贵司应依法向我们支付
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方式及标准如下:
若我方在与贵司的合和期限内每年平均服务时间达到或超过一整年的,贵司需向我们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整年
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6个月的情形,贵司仅需支付相当于该员工半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此之外,若我方因自身原因出现重大过失或者
违规行为,导致贵司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
权利义务的,贵司无需向我们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