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第三十四条明确阐述,如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地作出了相关的行政决定之后,而在此期间
当事人却未能在行政机关限定的期限范围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此时对这类情况具有法律上的
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便可依据该章节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
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有充足的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
只要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的
有效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一旦这一期限事先已经期满,就能立刻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
履行义务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