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选择结束婚姻关系并着手
离婚程序时,关于房地产这一重要资产的具体处置方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慎重考虑。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的区分将直接影响房产的归属与分割方法:
第一,假如上述房产在
结婚之前便已由某一方以个人所有的资金全部支付完成,那么这部分房产便被认定为其
个人财产,因此当
离婚发生时,它并不受制于
共同财产的分割范畴。
其次,若以上述房产为例,在存在婚姻事实之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了财产予以购入,那么这部分房产即被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并应在离婚程序中作为
财产分割的对象予以考虑。
如法分辨这两种情况,需要关注房屋的购买时间以及支付款项的来源。
调整离婚程序中的房产分配方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1.首先,基于平等尊重的原则,夫妻各方有权先行充分磋商,共同探讨出最适合他们的房屋
分配比率、分配方式以及今后的分割期限等关键议题。
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争议和纷争,实现离婚过程中的和谐解决。
2.若经夫妻双方多次反复讨论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向当地法庭
递交离婚诉求,请求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详细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
离婚流程中,贷款问题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无论是分割利益还是回赎权的争夺,都需要进行细致的考量与梳理。
当
房屋产权的定性已经明晰后,针对财产分割问题,法院通常会按照如下规范进行操作:
假如夫妻双方对此存在共同持有的意向且均愿意通过竞拍的形式获得所有权,法院将会充分尊重并支持这种意愿;
而倘若只有一方对房屋提出强烈要求,希望获得所有权的权利,法院则将依据市场价值标准,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房产估值。
随后,对于成功获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在此基础上给予对方公正合理的经济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则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申请,将房屋进行拍卖,所得售卖款项由双方共同享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