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遭受
工伤伤害导致两根肋骨发生骨折状况,依据相关规定,该情形可被判定为
十级伤残范畴。
除了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服务以及
停工留薪期间的
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可享有多项法定补偿权益:
首先,由
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发放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该金额按照劳动者七个月的个人工资水平计算;
其次,当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将再次向其发放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具体的支付标准则根据劳动者所在的省份、直辖市及自治区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确定。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上述所有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