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无法对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需求,且该诉求通常不受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现存的法律框架,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被视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对方给予
赔偿。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就无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了。例如,
同居期间
个人隐私权、
财产权等受到了侵害,那么受害者完全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然而,这里所说的"赔偿"与前面提到的由于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还是有所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同居关系本身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诉求去寻求国家司法机关的解决。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只有当
当事人提出撤销
同居关系的
诉讼请求时,人
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假如法院已经开始处理此案件了,也必须裁决驳回此类
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于
财产分配或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问题产生争议的话,他们有权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法院依法应予以接受和审理。通常而言,对人民法院的诉求处理程序如下:首先,原告需向该院提交详尽的诉讼请求、
诉讼书副本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其次,人民法院会按照相关规程对原告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发现符合
立案标准,便可正式
立案;再次,法院工作人员将把原告的诉讼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然后,被告需以
书面形式作出回应;紧接着进入到法庭审理阶段;最后,法院依法做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