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财产分配的过程中,我们将把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涉及到
离婚调解或审判过程中的
子女抚养权限分配上,处于哺育期的孩子通常会被判令交给其母亲进行
抚养。
其次,即便不是处于哺育期的核心
家庭成员,如果他们之间就
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而无法协商解决,此时,司法机关需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判决。
尤其是对于两岁以上尚未成年的孩子,父亲与母亲均有权争取
孩子的抚养权,但当出现丧失生育能力这样特殊的情况下,这无疑将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