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前所产生的赌博之债,实际上并不被视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
债务,且其产生并非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此在
离婚之后,作为配偶的一方无需对其进行偿还。
然而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意味着,若
债权人在离婚之后向夫妻任意一方
追讨欠款,假设该配偶表示这些款项乃另一方因赌博借款而来,并不会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在离婚之后便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在此情况下,负有还款责任的一方必须要有切实可靠的证据来向法院展示,即这些借款确实用于了赌博活动,而非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