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并非代表着个人已经触犯了法律,唯有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裁决判定为罪犯后,方可确定其
违法性质。
所谓“传唤”这一词汇,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为了实现
诉讼的目的而向相关
当事人发布命令,要求其准时到达特定场所接受调查询问的一种举措;
然而,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除非是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宣判,否则我们无权直接将任何被传唤的人员视为已经
犯罪的人;
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对于那些被司法机构传唤的潜在
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极可能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
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凿
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