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的
债务,合作伙伴之间需要承担共同连带的责任。
这种
连带责任使得他们在
企业债务偿付这方面具有优先的偿还义务,也就是说,当企业的现有资产无法完全地还清所欠下的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或者多个
合伙人追讨,要求他们用个人的财产来支付所剩余的债务金额。
然而,这样的债务并不仅仅限于属于偿债合伙人自身应当承担的份额,同样涵盖了企业其余所有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此,如果某位合伙人已经代为清偿了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那部分债务之后,他自然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起他们各自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以此来补充因为代为偿还债务造成的自身
财产损失。《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