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性方面向当地法院发起了
离婚诉讼,当男方接收到来自法院发送的
起诉书副本之后,可选择以答辩或指派法律代表
代理参与案件
诉讼。
在此案中,如果男方决定参与答辩,以下内容可能会有所帮助:
首先,务必补充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免在举证期间
逾期未交而影响最终判决;
其次,务必时刻保持与负责此案的法官联系,以便及时获取案件进展及开庭日期等信息;
最后,切勿轻易放弃与另一方的和解磋商,在此过程中要主动与对方接触并尝试调解
纠纷事宜。
待双方到场后,将由法院展开正式调解工作,调解的主要成果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若经过调解双方均愿意维护现有的婚姻关系,则女方有权撤回
起诉,婚姻关系将会持续生效;
如若经调解男方同意女方提出的
离婚请求,同时就
子女抚养权以及
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双方需共同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
若调解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由法院进行全面审理并做出判决,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调解无效,则应当依法批准
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