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规范与原则,主要来源于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配套
法规之中。
具体细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款明确指出,若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时遭受到了损害,无论缘由为何,只要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医护人员存在过错,那么便需要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指的就是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亦或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即使无任何过失行为也可能导致患者
人身伤害或者其他类型的损失,对于这类
侵权结果所应承担的主要形式为
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