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工现场中的
劳动者不幸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且未与用人单位签署有效的
劳动合同依然是有资格进行
工伤鉴定以及要求相应
赔偿的。尽管在此情况下,该名劳动者可能并未与雇佣方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如果这样的工作者在工作期间因意外而受到身体伤害,那么该类伤害仍旧可视为
工伤类型,理应获得相关的
工伤认定。不过,在申请此类工伤认定时,负责的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
证据,包括例如
工资单、出勤记录、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件、工作制服、
信用卡或储蓄账户的银行交易记录等等。此外,假如雇主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发起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害者本身则必须在事故伤害事件发生后的一年之内,亦或是他们被确诊患有
职业病的那一天开始的一年后,向位于其就职单位所在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