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的重新建设费用)是为了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因
拆迁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平方米这一单位进行货币价值的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那些因为拆迁造成的临时性居所困难的被拆迁房屋居民,这笔款项主要考虑到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制定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