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时,存在诸多值得注意的误区:
首先,许多人认为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终止
劳动关系;
其次,对于
竞业禁止和
脱密期的相关规定,部分人存在显著误解;
再次,很多人误以为职工提出离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许可或者批准方为合法行为,否则就属于
违反合同;
此外,还有些人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办理退工手续,甚至以此作为谈判筹码;
最后,有些用人单位滥用法定的
赔偿金规定,使其在实际上成为自身的一种随意惩罚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