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事宜,以下情况可予以退还:
(一)双方尚未依法履行
婚姻登记程序;
(二)虽已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然实际并无共同生活之情形;
(三)在婚前给予他人彩礼,且因此情形造成支付方生活困窘者。
对于上述第二及第三种情形,还应遵循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原则进行判断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