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面临房产
拆迁方面的不公正待遇时,您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
申诉并力求得到公正解决。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市、县级人民政府被赋予了承担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这一任务的高效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会指定特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为“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组织和实施此项工作。
与此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要依据本法之规定以及自身职权职责的划分,促使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以
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畅运作。
具体来说,市、县人民政府有责任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指定由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力度。
譬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