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必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的补偿费,其次是对原住户进行安置的补助费,再者是对于农作物以及地表附属设施的补偿费,最后是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征收农用地的过程中,
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应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公开确定。
而针对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或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具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