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停工留薪期间,职工所领薪酬应按照原先在企业所享有的
工资福利标准计算。
倘若在此之前已经为该企业服务长达12个月以上,那么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更应当参照月平均工资进行结算。
若用人单位有任何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薪酬的行为,相关劳动行政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并责令他们立即将此工资予以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