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班时间的天数以及本月份的实际工作日数来进行核算。
当
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
离职手续以及相关交接事宜之后,雇佣方必须即时为其出具一份正式的《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下简称“
离职证明”)。
此外,劳动者所应得的薪资、应退回的押金以及经济补偿等款项也必须完全结清。
任何时候,雇佣方都不能随意扣减或拖延支付此类款项。
如遇到此种情况,
当事人可在办理离职手
续期间明确提出并请求结算上述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若雇佣方未能及时结清,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
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检举雇佣方的
违法或不规范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