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自诉案件中,
犯罪人能够进行
自首。只要满足了自首的各项要素,无论是作为
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为自首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达到要求才能被视为自首:首先,
自动投案,意味着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都尚未被相关执法机构察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但这些人员还没有接受过询问,没有收到任何正式的
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他们应该主动地、直接地向当地警方、检察机关或者法院
递交投案材料。其次,嫌疑犯要详细无遗地坦白罪状。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之后,必须详尽无误地阐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面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
判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罪行,也可以被纳入自首范畴。《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