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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以
遗产继承产生的纷争为基础约定的仲裁协议存在明显的效力瑕疵,这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
仲裁程序主要被用来解决合约
纠纷以及与
财产权益相关的各类纠纷;
其次,遗产继承纠葛主要源自于特殊的身份关系,此类行为并不在仲裁原则和
法规所规范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设定的仲裁协议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承认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
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