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来探讨一下
拆迁安置楼的
产权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这类安置楼的合法
产权年限通常为70年;具体来说,这主要与所在宗地上的土地使用用权期限相同,同样是延续到70年后。然而,在产权期限结束前的一年内,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交
续期申请,按照当前的土地价值标准交纳相应的
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获得自动续期并有权继续使用这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可以重复申请
土地使用权。此外,当涉及到重大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政府往往会选择将这些新建房用作补偿给拆
迁户,此类房屋便被称为“拆迁
安置房”。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安置房中的大部分都属于非完全产权住房(即所谓的
小产权房),其
土地所有权归于集体所有(或者说,属于国家司法性质上的划拨式土地)。在未经政府批准许可之前,这类房产是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的。而对那些需要搬离原来居住地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家庭来说,他们通常会在历经约六个月时间后收到这样的新房。拆迁安置房的类型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就是由政府为启动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须拆除部分建筑而修建的相关配套保障性
商品房;另二种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主导的部分原因导致的拆迁活动中,拆迁公司通过其他特殊渠道进行的补偿安置,比如替拆迁户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