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是具有
可撤销性的一种法律文书,然而,若欲行使该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首先,协议乃是在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而订立;
其次,协议的签订源于某一方或第三方采取的强制、欺骗等手段的影响;
再者,签署协议之际,一方利用了对方所处困境,缺少明智判断力等特殊情形,并导致协议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