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关于
离婚后子女归属问题确实立方法如下:通常情况下,若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则应判令该子女交由母亲直接
监护与
抚养。但在此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何谓“特殊情况”。此处所谓特殊情况即父母双方面对面协商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由作为父亲的一方进行直接照护,且该决定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没有负面影响;或者此时具备抚养能力的女方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重症疾病,或在有抚养条件的前提下未能尽到应有义务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在以上情况发生时,法院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男方相较于母方可为更适应抚养具有孩子权益一方的合适人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
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