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主次划分补偿办法详列如下:
1.在
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损失主要由负侧责任方承担,则应当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七十;
而相对责任方则承担百分之三十的
赔偿责任。
2.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被判为
主要责任者,应当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是非机动车或行人负主要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应负担总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如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则需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当然,如是非机动车或行人负主要责任,则他们应当承担总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总之,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全责的话,首先应由持有其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予适当
赔偿;
其次,剩余部分损失应当由持有其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
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仍存在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保险的话,最终由
侵权责任人负责赔偿。
再来说说交通事故[具体涉及项目]补偿标准:
1.[具体涉及项目]的
补偿金额依据是
受害人的
误工天数以及收入水平。
也就是说,[具体涉及项目]=误工天数×每日收入。
2.关于误工天数,应当依据受害人所接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来确定。
假使受害人为残疾程度较重且持续误工的话,误工天数可计算到定残前的最后一天。
3.关于每日收入的计量,应该区别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类情况。
(1)如果受害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话,那么误工费用就应当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来计算。
也就是说,误工费用=[误工天数]×日
工资收入。
(2)如果受害人没有明确的稳定收入来源的话,那我们就应该参考他/她近三年来的整体收入水平了。
假设受害人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我们还可以参照[地方名称]地方法院所处地区的相同或者相似行业上个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也就是说,误工费用=[误工天数]×上年度职工人工平均工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