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制造
虚假遗嘱的
继承人在法律上完全无权享有相应的
继承权利。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况共有以下四个
类别:首先是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是为了争夺遗产而肆意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恶劣行径;
再次是对被继承人进行遗弃或实施虐待行为,
情节严重至极者;
最后则是蓄意制造、篡改或彻底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并且经由法院核实裁定此类行为属实无误的,则可能导致相应继承人的继承权遭受到依法剥夺的严厉
处罚。
因此,继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过失而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