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电子版本的合同被视为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予以高度信任和确认,除非特定情况下,如亲属关系、
收养和
遗产分配等人身权益相关领域,或者诸如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服务的供应,以及法律或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电子文件的特殊事项之外,所有的商业交易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契约签订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作为法律的证明手段。《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