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分配原则方面:
(1)对于实施统一安置政策的地区,其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归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若选择放弃统一安置,则
安置补助费用将支付给被
征地农民,而可供分配的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也将是这些被征地农民。
如果实行平均分配制度,那么分配对象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2)若已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那么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将是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若农村土地尚未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仍保持着统一经营模式,那么其分配对象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若征收、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那么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
(5)若征收、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那么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
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