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签署了
离婚协议书,便可以被再次否决或更改。
从这些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看,它们覆盖了以下三个核心方面:
第一,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
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分配;
以及最后,关于财产和
债务的处置安排等。
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无疑是双方的
自愿离婚意愿,即通过和谐谈判,双方自愿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下面将详细论述:
1.当夫妻双方协商商议达成
离婚协议并等待
离婚证书发放之际,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撤回其原本的同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限定必须截止至双方取得正式的离婚证件之前。
2.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如果一份离婚协议经过
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的严格审查后获得批准并颁发离婚证书,那么此份离婚协议将被视为具有合法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它的合法性。
3.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若要遭到修改,必须由提出请求的
当事人先提出撤销申请,然后由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裁定。
但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撤销申请只适用于合法合法协议文件的内容变更之需,而对于前期解除婚姻关系这个基本事实本身,已经无法向上诉法院提
起诉讼进行挑战。
此外,若男女双方法定
离异,对于儿童
财产分割问题已作妥善安置,且已在
婚姻登记部门顺利办妥
离婚手续并领取相应的离婚证明书,一方日后若对此事再次抱持不同看法试图提起
诉讼,,恳请广大民众理解,诸如此类情况人
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